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医保办函〔2023〕6号
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试行)》要求,现将《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不予公开)
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试行)》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努力优化医保基金监督措施,扩展监督渠道,加强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知情权,提高全省人民对医保的满意度、获得感,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信息披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开展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建立全省医疗保障信息披露板块,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群众就医更加精准,进一步保障群众的医保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试行)》的要求,按照不同的信息披露主体,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建立各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明确指标确定、信息上报、风险评估、披露更新、汇总分析等发布流程,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落实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以方便群众快捷查询为管理目标,以优化整合信息披露主体资源为管理措施,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披露省、市、县三级披露体系,按年度更新。一级及未定级(含村卫生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采取线下方式或委托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披露相关信息,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线上方式披露相关信息,促进医疗保障服务更加公开透明。
(三)开展信息披露业务培训。各地要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试行)》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流程,培训、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需要适时更新信息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精准有效、数据真实完整,流程高效规范、服务便民利民。
三、时间进度
根据工作目标,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于2023年5月22日前,上报信息披露工作联络员;省医保局应于6月10日前,完成对全省信息披露工作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按全省统一表格开设“医疗保障信息披露”模块,并报送发布链接,定点医疗机构链接报送至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后,逐级汇总上报;10月31日前,各信息披露主体应根据指标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传2022年度内容和数据;12月31日前,完成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督导和评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对应职能职责,明确人员分工,压实责任,开展本级信息披露工作的风险评估、上报审批和两定机构的工作督导等,并报送一名信息披露工作联络员。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整改,优化措施,不断提升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三)加强工作宣传。要开展宣传,方便群众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两定机构就医购药,做到心中有数、有依可循;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大力提高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附件:1.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工作联络员名单
2.贵州省**市(自治州)医保基金收入情况表
3.贵州省**市(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4.贵州省**市(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5.贵州省**市(自治州)医保基金财务结余情况表
6.贵州省**市(自治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情况表
7.贵州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总体情况表
8.贵州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服务情况表
9.贵州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情况表
10.贵州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情况表
11.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链接采集